2010年9月28日由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0〕113号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15年1月8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5〕4号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要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包括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可能非正常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等。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企业至少每三年要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作出及时的修订。
如果企业属于以下类型,编制并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强制性的。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可罚10万元。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